大都会人寿因拒不支付奖金,被法院判付13.8万元?
7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第32批指导性案例,主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其中,指导案例183号《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大都会人寿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虽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劳动者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案件判决书显示,房玥2011年1月开始在大都会人寿公司工作,后房玥所任职的岗位被取消。房玥与大都会人寿公司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大都会人寿公司因此向房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房玥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与大都会人寿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期间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7年年终奖等。但大都会人寿公司称,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以前离职,则不能享有年终奖。
2018年10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大都会人寿公司向房玥支付2017年8月-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2500元;房玥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房玥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2019年3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大都会人寿公司支付房玥2017年8月-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2500元的判决,并判决大都会人寿公司支付房玥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人民币138600元。
关于此案的焦点——年终奖,一审法院认为,大都会人寿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房玥在大都会人寿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房玥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劳动合同被解除并非是房玥的主观过错导致的。在2017年度,房玥为大都会人寿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被解除,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玥在2017年度已在大都会人寿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大都会人寿公司未举证2017年度房玥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房玥在该年度为大都会人寿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大都会人寿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大都会人寿公司主张房玥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该主张缺乏合理性,房玥理应获得其辛苦工作一年的劳动成果,故房玥诉求大都会人寿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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