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李佳琦”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2021-04-07 16:01
4月5日,宁波镁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案由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为(2020)京73行初8844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宁波镁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书面答辩状中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博望财经) 下载博望财经APP